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135号罪犯张炳成,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武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炳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张炳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2月累计获奖8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张炳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炳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炳成减去截至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田军
审 判 员 李伟
审 判 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