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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667号

张长华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仪征市供电公司、仪征恒邦实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华,江苏省电力公司仪征市供电公司,仪征恒邦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宾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667号原告张长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孔秀美,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涛,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仪征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154号。负责人金岳军,总经理。被告仪征恒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西元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尧,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宾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区友谊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炳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华与被告南通宾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华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一次性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长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童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