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093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符洪秋,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洪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豆豆
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