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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483号

达拉特旗振通物业公司与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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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483号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0955560514,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园丁小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振荣,总经理。被告王斌,男,汉族,现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园丁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