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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626号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世友、高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世友,高加荣,唐慎如,侯申祥,唐兆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友。被执行人高加荣。被执行人唐慎如。被执行人侯申祥。被执行人唐兆艳。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沂源农信)与被执行人王世友、高加荣、唐慎如、侯申祥、唐兆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邢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蓝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