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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079号

黄超与赵玲、唐晓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超,赵玲,唐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黄超,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唐晓敏,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玲、唐晓敏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超借款本金150万元。但被执行人赵玲、唐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玲、唐晓敏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