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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285号

杜沁与吴冲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杜沁,吴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85号

原告:杜沁,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苏元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冲,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沁诉被告吴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吴冲自2015年5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龙湖春天C区8号803室,本案应由被告吴冲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吴冲自201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龙湖春天C区8号803室,故本案应该由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