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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329号

熊敏、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敏,腾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熊敏,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4796687。

法定代表人:傅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敏经济补偿金20965元;

二、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额外支付被告熊敏一个月工资4193元;

三、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敏高温津贴640元;

四、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熊敏2015年4月工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标的25798元,承担执行费29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6080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红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