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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执12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容、杨红、曾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李容,杨红,曾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被执行人李容,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曾志军,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容、杨红、曾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

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