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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573号

郑树军与宝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树军,宝苏雅拉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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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573��申请执行人郑树军,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宝苏雅拉图,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郑树军与被执行人宝苏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树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一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