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特23号原告王纪校,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被告任得付,又名任某,男,生于1951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校申请被告任得付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纪校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纪校承担。
审判员 严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