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特23号

王纪校与任得付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纪校,任得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特23号原告王纪校,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被告任得付,又名任某,男,生于1951年5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校申请被告任得付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纪校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纪校承担。

审判员  严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