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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35号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范桂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范桂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35号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大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范桂永。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