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35号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大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范桂永。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