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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205号之七

曹思、崔俊岭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思,崔俊岭,靳莹秒,崔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20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曹思,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崔俊岭,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靳莹秒,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崔晓峰,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178号,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崔俊岭、崔晓峰、靳莹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崔俊岭、崔晓峰、靳莹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晓峰银行存款42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