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346号
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桓进伟,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元,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家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仕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古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