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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346号

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龚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346号

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桓进伟,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元,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家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裕同四海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仕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古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