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24号
原告:李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某,1971年5月20日出出生,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