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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379号

欧凤阳与吴碧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凤阳,吴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欧凤阳,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碧英,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碧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