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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02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市集志冲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市集志冲压有限公司,郭颖,胡杰,张积敏,郭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集志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北柳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积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颖,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胡杰,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张积敏,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集志冲压有限公司、郭颖、胡杰、张积敏、郭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