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4执326号

青丽琼与张德林、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丽琼,张德林,杰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青丽琼,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杰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青丽琼与张德林、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杰艳因负债较多外出,与被执行人张德林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