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382号
原告:韩贵英,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德,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陈春兰,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英与被告陈春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贵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贵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贵英负担。
审判员 王效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