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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382号

韩贵英与陈春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贵英,陈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382号

原告:韩贵英,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德,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陈春兰,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英与被告陈春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贵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贵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贵英负担。

审判员  王效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