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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行初123号

杨宏光与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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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3行初123号原告杨宏光。委托代理人董桂彬,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玮,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房管站,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澧水道36号。法定代表人张昕,站长。第三人杨君。委托代理人刘艳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光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房管站、第三人杨君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宏光负担。

审判长 范 懿

审判员 徐玉刚

审判员 徐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旭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