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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刑初142号

宗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被告人宗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宗某与蔡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国家福利彩票“快3”、“3D”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中奖金额,在被告人宗某经营的盐城市城南新区某某镇文化站彩票门市内聚众赌博,将彩民投注号码写在纸条上,但不出具凭证,通过QQ将彩民投注的号码发送至蔡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的QQ上,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蔡某某等人出资兑付奖金,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75550元。另查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被告人宗某人民币610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宗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宗某与蔡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国家福利彩票“快3”、“3D”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中奖金额,在被告人宗某经营的盐城市城南新区某某镇文化站彩票门市内聚众赌博,将彩民投注号码写在纸条上,但不出具凭证,通过QQ将彩民投注的号码发送至蔡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的QQ上,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蔡某某等人出资兑付奖金,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75550元。另查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被告人宗某人民币610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当庭亦予供认,并有证人姚某、赵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宗某归案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晟

代理

审判员 张 佳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