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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621号

襄阳佳盈盛鼎金融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佳盈盛鼎金融客户服务有限公司,袁明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佳盈盛鼎金融客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明珠。关于襄阳佳盈盛鼎金融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襄阳市佳盈盛鼎金融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中对其提出担保的徐馨雯所有的鄂f×××××宝马牌轿车的查封。现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书对徐馨雯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宝马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