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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盛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嘉海长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市盛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委托该院执行,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暂无反馈。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江西高院首封,其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