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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370号

陈昌胜与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昌胜,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370号申请人陈昌胜,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姚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操喜平,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黄茂里73号。法定代表人操喜平,总经理。

申请人陈昌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昌胜的担保人胡国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49号武汉天地·御江苑三期4栋4层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昌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陈昌胜的担保人胡国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49号武汉天地·御江苑三期4栋4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39.08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