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02执81号

执行人王帅申请执行王会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帅,王会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王会臣,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帅依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毛柏青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