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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1563号

陈响亮与郑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响亮,郑炳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563号

原告:陈响亮。

被告:郑炳华。原告陈响亮与郑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