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563号
原告:陈响亮。
被告:郑炳华。原告陈响亮与郑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
陈响亮与郑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563号
原告:陈响亮。
被告:郑炳华。原告陈响亮与郑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