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2号原告胡明喜(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7906063212),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163号。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7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丽。被告XX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11192043),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妙园社区织里老街122号。被告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唐云松(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08260855),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河畔居18幢301室。被告胡国琴(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10181328),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河畔居18幢301室。被告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振兴阿祥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振兴阿祥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振兴阿祥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喜与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XX丽、被告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唐云松、被告胡国琴、被告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50元,由原告胡明喜承担。
审 判 长 蔡 娟
人民陪审员 钱索春
人民陪审员 姚亚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周自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