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443号
原告:曹某,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邹某,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召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