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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443号

曹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443号

原告:曹某,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邹某,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召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