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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704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申请人尹岱军、李永玲、黄先国、李东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尹岱军,李永玲,黄先国,李东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704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大街75号。

负责人:罗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静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尹岱军,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

申请人:李永玲,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

申请人:黄先国,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

申请人:李东恒,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申请人尹岱军、李永玲、黄先国、李东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黄先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先国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号的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被告使用、保管、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故意毁损等;二、对被申请人黄先国与他人共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房产证号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继续由被告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等。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在裁定查封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漆杏梅

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

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