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665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吴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欲与被告吴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蓝宏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