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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26号

杨茂斌与程启珍熊建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茂斌,程启珍,熊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斌,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程启珍,女,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建军,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杨茂斌与被执行人程启珍、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茂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72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杨茂斌的债权6072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赖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