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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刑初183号

贺达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贺达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达理,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2016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达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建议本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孙立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谭启迪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达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达理(持C1证)在双峰县城吃夜宵时喝了酒后驾驶车牌为湘K×××××的小车,沿双峰县城复兴路自东往西行驶,途经双峰县城西站进站口地段,贺达理驾车准备超越同向行驶王亚彬驾驶的小车时,王亚彬驾车往左转向掉头,两车发生碰撞。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贺达理、王亚彬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贺达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424mg/100ml。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贺达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贺达理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贺达理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贺达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亚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达理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达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达理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其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贺达理判处刑罚。被告人贺达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贺达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贺达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双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谭启迪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