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741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