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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741号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741号

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