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4年3月21日生。被执行人楚雄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楚雄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2016)云2324执147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779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6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6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袁 鸿
审判员 普娅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