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177号原告吴贤君,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骏,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正海,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海红,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受理原告吴贤君与被告蔡正海、李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蔡正海、李海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XX花园10号楼4门15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和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案件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晋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