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昌林。被执行人唐芳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昌林、唐芳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昌林、唐芳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昌林、唐芳兰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