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044号
申请执行人:孙颖,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杨遵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执行人:邓会萍,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杨遵平妻子。申请执行人孙颖与被执行人杨遵平邓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杨遵平、邓会萍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颖,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颖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遵平有房产位于宜春市××号(产权证:3-12XXX,3-12XXX),该房产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就该抵押已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已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正在对上述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本案需等待该案拍卖处理后进行财产分配,被执行人杨遵平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袁民一初字第2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小平
审 判 员 曾小云
审 判 员 袁绍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