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907号
原告:李林,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进,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于2016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青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