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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907号

李林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林,张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907号

原告:李林,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张进,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于2016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青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