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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552号

陆某与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沈某。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启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沈某应自2012年3月起,每月给付孩子陆佳怡抚育费500元至陆佳怡独立生活时止。给付办法:2012年的抚育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3年起的抚育费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沈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沈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商住房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陆某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汉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