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556号
原告:李德中,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马勇,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中诉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德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中负担。
审判员 唐 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鑫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