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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异字第66号

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异字第66号

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关于原告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德城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以(2016)鲁1402执异字第66号案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在(2012)德城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申请追加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2)德城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3日本院以(2014)德城执字第712号案件立案执行。2015年1月12日,由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担保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邵华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14)德城执字第712号案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私权所达成的新的合同,在程序上,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其履行存在一定的瑕疵,执行程序也已经终结。至于对履行过程中瑕疵的争议,属实体上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本案中,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邵华认可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及本案可以结案,故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此,申请人关于追加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曹富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