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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574号

冯水明与张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水明,张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冯水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张谷良,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冯水明与被申请人张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2015)岳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冯水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本金2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2800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3、负担本案诉讼费436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申请执行费33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法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人海

审判员  许艳红

审判员  吕军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龙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