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26号原告杨某某,女,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隆应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