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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450号

董学付与尹李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学付,尹李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450号原告董学付,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尹李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付诉被告尹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付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学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董学付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