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450号原告董学付,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尹李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付诉被告尹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付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学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董学付负担。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