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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438号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438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海龙,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程兴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