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3执323号

段小龙与马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小龙,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段小龙,重庆市人,住库车县。被执行人马强,新疆和静县人,住新疆和静县。本院在执行段小龙与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健

代理

审判员姜群英

代理

审判员岳岚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曹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