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朱远。
被执行人:张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远与被执行人张惠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776号一案中,尚余人民币122470元未执行到位。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7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