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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74号

喻中明与巴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喻中明,巴东县公安局,喻中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中明,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东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敏毅,局长。原审第三人喻中见,男,194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再审申请人喻中明因诉巴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喻中明申请再审称,巴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没有告知其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审申请人与第三人产生纠纷至双方受伤,巴东县公安局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系选择性执法。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撤销巴公(大)行决字(2014)35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由被申请人赔偿有关损失。

本院认为,巴东县公安局负有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2014年7月29日,再审申请人喻中明与原审第三人喻中见因竹林权属引发纠纷,致第三人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巴东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4日作出巴公(大)行决字(2014)35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喻中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喻中明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喻中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喻中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黎

审判员  吴晋

审判员  谢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