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6335号
原告:吴世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锡伯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毕建梅,女,1966年7月2日出生,锡伯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刘真纯,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升与被告毕建梅、刘真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世升承担。
审 判 长 王德和
审 判 员 付宝国
代理
审判员 王殿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