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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06335号

吴世升与毕建梅、刘真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世升,毕建梅,刘真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6335号

原告:吴世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锡伯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毕建梅,女,1966年7月2日出生,锡伯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刘真纯,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升与被告毕建梅、刘真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世升承担。

审 判 长  王德和

审 判 员  付宝国

代理

审判员  王殿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