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宁某,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某申请执行人冯某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敏 关注公众号“”